金交所申請掛牌的費用 韓冷鋒 I53-OIO5-6225
一直以來,作為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的金融創新產物,這類產品一直甚少為市場人士所熟知。金交所從業人員、監管人員,乃至一些業界專家,對這類交易模式都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。總體而言,市場對于定融的類型認定存在三種主流觀點。
觀點一:定融屬于通道業務
不能否認,金交所B2B模式下的單一資金摘牌某一特定定融產品的業務,與通道業務的特征是比較接近的。尤其資金來源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資金池、券商的單一資管計劃、私募基金等上層金融產品資金池時。不過筆者認為,目前在金交所交易平臺掛牌發行的定融產品交易結構,還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監管認定的通道業務。
所以本文認為,與金交所的通道業務相比,其本質在邏輯關系上講屬于交叉關系。
觀點二:定融屬于資管業務
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,屬于特許經營行業。除國家另有規定規定以外,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、銷售資產管理產品。
如果定融產品被定性為資管產品,則應當適用資管新規并受到相應監管,即發行和銷售該產品均需事先取得資質。沒有取得相應資管牌照的金交所,將應叫停該業務。
事實上,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場所一般都是沒有發行或代銷資管產品的資質的。對大多數金交所來說,他們既不可能也不需要取得資管牌照(當然,部分背景強大的金交所或其股東,可能持有公募基金管理等相關牌照)。至于一些金交所假借金融資產交易之名行發行資管產品之實,則是明顯的違規業務。
那么定融產品到底是不是資管產品?筆者認為不是。作為直接融資類業務,一般的金交所定融產品與資管業務存在諸多差異。詳請見下文解讀。
觀點三:定融屬于私募債
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,是來源于私募債就是定融產品的別稱之一。
筆者認為,這種觀點屬于把問題簡單化、理想化了。僅僅從其高風險、高收益率,沒有被監管明確定性這些表象,而單純將其歸類為私募債,是在回避定融的交易結構與產品邏輯前提下的結果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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